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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清政商交往“正面和负面”清单

清廉上城 2023-06-07

1.亲清政商交往“正面清单”


领导干部在与非公有制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交往中,要注重发挥示范表率作用,积极为企业健康稳定发展提供坚实支持,做到清不疏远、清而有为,努力成为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宣传者、实践者和推动者。


1.坚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等重大决策部署,加大涉企政策宣传贯彻执行力度,在制定涉企政策时,主动征询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代表意见建议,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规。


2.坚持深化数字化改革,迭代升级“亲清在线”等服务平台,深入推进涉企事项“一网通办”“一窗通办”,实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快速兑现,不断提升涉企服务水平。


3.坚持加强行业党建引领,发挥党群服务阵地作用,指导企业加强清廉建设,积极引导企业负责人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创新创业、回报社会。


4.坚持政商良性互动,有序组织开展企业大走访,建立健全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政企对话会、“建言直通车”等常态化政商沟通平台,突出做好“听、引、帮”工作,积极协调解决企业发展实际困难,更加全面地听取非公有制企业意见建议,对合法合理的第一时间给予回应和积极作为,畅通企业意见表达和反馈渠道。


5.坚持加强和创新监管,健全重点领域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机制,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开展行政执法监管“一件事”改革,推行“综合查一次”,减少政府部门对企业自主经营的干扰。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实施“证照分离”“数字证照”,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更好支持市场主体创新发展。


6.坚持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完善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和回应机制,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清理取消企业在资质资格获取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化待遇,营造公开透明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市场,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


7.坚持依法依规兑现政府承诺事项,建立因政策变化、规划调整而不履行合同约定造成企业合法利益受损的补偿救济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畅通政府失信投诉举报渠道,防止“新官不理旧账”。


8.坚持依法依规依纪审慎办理涉企案件,依法保护企业及其负责人合法权益以及人身和财产安全,注意维护企业声誉,优化公共法律服务,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9.坚持服务推动行业发展,经单位批准,领导干部可参加非公有制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组织的座谈会、协调会等公开商务活动,也要适时组织非公有制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代表参加经济工作会议、招商引资、宣传培训等活动。参加或组织上述活动,应遵守住宿、交通、就餐等公务管理相关规定,由所在单位承担费用支出,不得向企业转嫁。不得以走访调研、上门服务等为由在企业用餐或参加其他由企业支付的餐饮活动。


10.坚持推动其他符合规定且利于企业发展的政商交往事项。



2.亲清政商交往“负面清单”


领导干部在与非公有制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交往中,要带头严守党纪国法,严明纪律红线,做到亲不逾矩、亲而有度。


1.不得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或以借款、抵押、技术入股、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或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


2.不得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证券,或利用内幕信息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3.不得违规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兼职取酬。


4.不得以本人、近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与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发生借贷、担保、居间介绍等关系;或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获利,或以房产交易、民间借贷、投资理财等市场化手段谋取利益,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5.不得利用或相互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在政策制定、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政府资金安排、公款存放、执纪执法及司法裁量等方面谋取利益,或变相为企业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6.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或利用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谋取私利,或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或违规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私人会所等,或违规参加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7.不得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无偿、象征性支付钱款等方式借(租)房、借(租)车等,或让管理和服务对象报销、支付应当由本人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


8.不得纵容、默许、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企业、行业协会商会违规谋利,或让企业为上述人员在工作待遇安排、吸收存款、安排贷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方面提供帮助。


9.不得干预和插手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或在市场准入、证照办理、项目审批、土地征收、工商管理、税收征管、金融信贷、财政补贴等事项推诿扯皮、吃拿卡要,或人为设置门槛,搞权力寻租。


10.不得从事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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